目录
第一部分保税港区政策功能介绍
二、国家赋予保税港区的特殊政策
第二部分青岛保税港区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检测中心发展政策
二、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政策
三、支持金融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四、支持企业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政策
五、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引入物流高端业态政策
六、青岛保税港区支持进口商品行业发展
七、青岛保税港区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
第一部分保税港区总体政策功能介绍
1、国际贸易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保税港区内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保税港区开展一般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
2、保税加工
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合同核销和单耗管理制度,海关对区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建立电子账册,根据生产实际分段备案、周期核销,节省生产时间,减少工作环节,增强企业竞争力。
3、保税仓储
海关对从国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不设置仓储期限限制;已存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实际出境时,不再征收出口关税;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直接办理出口有关手续;货物在港区内可以自由流通,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节省大量税收成本。
4、商品展示
企业将国外商品拿到区内展示,展销期间“保税”,完税后可以销往区外;或者将国外商品拿到区内展示,展示后销往或返回境外。
5、国际中转
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后,可按不同目的港进行分拆、集拼,可换装其他国际航行船舶运往第三国或转运到国内其他港口。
6、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对采购入区的国内外货物,企业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加刷唛码等,然后向境内外分销、配送。
7、港口作业
企业利用保税港区岸线,进行码头建设、货物装卸及相关港口业务和港航业务,享受通关便捷及免税、保税政策。
8、研发、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政府鼓励在区内建立技术与资本密集的研发机构和信息与管理密集的服务业,并给予高科技研发企业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二、国家赋予保税港区的特殊政策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还具备特有的口岸操作功能
(一)税收政策
1、从境外进入港区的部分货物,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5、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港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外汇管理政策
1、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区内机构之间交易,可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3、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三)海关监管政策
1、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2、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3.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4.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部分青岛保税港区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
-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检测中心发展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国家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认证检测机构或实验室,给予相应资金鼓励。
- 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政策
1.对在区内注册且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给予经费支持。
2.给予总部企业在区内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支持。对其购买办公用房实际建筑面积按入住人数(在我区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五险一金)给予经费支持。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按入住人数(在我区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五险一金)给予经费支持。
- 支持金融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给予相应业务奖励。
- 支持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集团财务公司等在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区内注册,并给予相应补助。
四、支持企业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政策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称号的区内企业、对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省长质量奖称号的区内企业、对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市名牌产品、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区内企业、对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给于相应奖励补助。
- 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引入物流高端业态政策
对新引进、新建成的具有全国、省、市以及区域公用性质的物流信息平台、物贸金一体化工程、物流信息化工程等物流服务平台类项目、对新引进或新建的第三/四方物流、物流物联项目、国际分拨中心、新型冷链物流、供应链金融等物流高端业态项目、对新获得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评定的5A、4A、3A级物流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 青岛保税港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1、对在我区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获准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并且注册地和结算地是我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或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或基地的给予资金奖励。已经获得奖励的,申请更高额奖励时,奖励其差额部分。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保税港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登记注册并纳税;
(二)财务核算健全;
(三)近3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符合《青岛保税港区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在海关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备案;
七、青岛保税港区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企业
1、在青岛保税港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影视演艺、创意设计与广告策划、动漫和游戏、新媒体服务、现代印刷、高端工艺美术产业、版权交易、文化旅游、会展、展示交易等)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2、在青岛保税港区、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3、对扶持对象在区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区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生产加工等文化贸易活动,给予房租补贴租赁,区内厂房、仓库、办公楼的,给予房租补贴。